为避免一纸判决解散公司大量员工失业,法官艰难协调最终促成调解实现多方共赢;探索“预罚款”促使履行判决义务,帮助胜诉企业兑现权益,避免被执行企业信用受到负面影响……近年来,南京两级法院在提升商业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保障胜诉权益兑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等领域积极进行实践探索。6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司法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避免一纸判决解散公司,晚上11点半促成调解实现共赢
江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为南京某车辆公司(持股49%)、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持股51%),是一家从事知名品牌汽车整车、零部件销售、维修保养等的大型4S店。多年来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账目净资产数亿元,但该公司的两家法人股东长期存在冲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自2016年起,股东南京某车辆公司多次发起股东知情权等诉讼,甚至以涉嫌偷税罪为由动用刑事手段,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后南京某车辆公司以公司僵局无法化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目标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认为两股东持股比例接近,对立严重,通过公司自治无法化解公司僵局,目标公司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但通过实地勘查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查阅财务资料发现,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年利税可达3000万元,如果一纸判决予以解散,会造成公司正常经营中断,为数万名客户提供的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不能保证,数百名员工失业。据此,法院提出一方股东退出目标公司的解决方案,但两股东对股权定价方案分歧过大,多次协调无果,调解陷入僵局。直至该案审限届满当天法院仍在做最后努力,调解持续4小时仍无法达成一致,一方股东甚至离场拒绝继续谈判。
法官通过电话持续沟通,最终双方于当晚11点半达成南京某车辆公司以950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退出目标公司的和解方案。后南京某车辆公司撤回该案起诉,9500万元兑付完毕,目标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据介绍,本案中,虽然目标公司已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案件裁判并不复杂,但法院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经过艰难协调,最终有效化解了公司僵局,实现争议股东、目标公司、客户、员工多方共赢。
“预罚款”促企业履行判决义务,避免信用受负面影响
某房地产公司拖延支付广告费,被某科技公司起诉,案件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房地产公司具备履行能力,但拒绝主动履行。据此,法院于2023年4月向该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房地产公司收到通知后,在期限内履行完毕,并主动履行了另外4件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据介绍,在执行程序中运用“预罚款”方式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刚性的罚款、拘留、纳失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也有助于权利人胜诉权益的快速兑现,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有效举措。
为防错失30万元,不到1小时完成线上保全
南京某炉业公司提起与安徽某汽车部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之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汽车部件公司名下30余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次日,炉业公司到法院反映,汽车部件公司在宿迁某企业破产案件中享有可分配的破产债权超过30万元且款项随时可能发放,故请求法院即刻对该款采取保全措施。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炉业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遂作出保全裁定,但当时受疫情所限,无法赶赴宿迁办理保全手续,邮寄送达又可能延误时机,法官随即通过电话与破产企业管理人取得联系,获知汽车部件公司的破产债权属实且将于次日发放。
为确保保全成功,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完成了线上谈话和保全材料的送达,破产企业管理人在线签收保全材料。至此,从炉业公司到法院反映情况算起,法院仅用不到一个小时即完成保全工作,实现了足额保全。
据介绍,本案中,栖霞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远程视频快速便捷完成线上保全,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案是落实在线诉讼规则、高效实施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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