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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4、公式1: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2: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公式3: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4: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公式5: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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